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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7来源:点击数:2782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解读.doc

 

 

一、修改背景

国家、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仅覆盖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未涉及到城镇。为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的规定精神,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330日制发了《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成办发[2011]47号)文件(简称《办法》),截至20165月,已执行5年有效期。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政策是成都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创新制度,在未被上位政策吸收采纳前仍需继续实行,以保持政策连续性。2016128日,市卫计委联合市财政局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制发了《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47号)文件。

二、政策制定过程

(一)严格执行制文程序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制定过程中,多次组织市县乡卫计工作人员座谈研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做好起草工作;两次书面征求市财政、市人社部门修改意见建议;与市卫计委法律顾问座谈讨论和进行书面合法性评估及征求修改意见建议;组织市、县、乡、村(社区)卫计工作人员、专家、市城镇奖扶政策享受者及非享受者座谈讨论论证,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制文机关法制单位和市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变化

内容板块减少。原《办法》执行期间,由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两度修正,有关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作了放宽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政策、免费技术服务政策等已有相关法规和上位文件规定,《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中不再行对上述政策内容作出规定,只对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政策加以修改完善。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奖扶政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

(二)明确适用范围对象及标准。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执行。

(三)明确排除疑似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四)更新政策解释依据。与基本条件相关的政策解释参照依据,更新采用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不再参照原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中附件《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五)明确申报基本条件。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519331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六)明确自愿申报原则。(1)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行自愿申报制。(2)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明确不重复享受原则。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后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七)明确申报时间、地点和举证责任。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申报时须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户口薄、身份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材料。

(八)明确办理程序。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申报录入、资格确认、奖励金发放、系统操作、年审、退出等办理程序,参照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办理程序同步进行。

(九)明确经费来源及分级负担比例。所需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经费中列支,负担比例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天府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市财政负担20%,区(县)财政负担80%;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市财政负担50%,区(市)县财政负担50%

(十)明确发放方式。资金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的方式予以兑现。

(十一)明确发放职责任务。各区(市)县卫计局、财政局和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三方签订代理发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保证代理发放的顺利进行。

(十二)明确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对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政策口径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中是否参保执行口径的解释:

(一)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申报当年(指11日起至1231日)未缴纳保险金的,认定为申报当年未参保。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当年继续缴纳保险金和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认定为申报当年已参保。

五、解读机构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47号)相关政策由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读。

日常解读人:宋银邦 

联系电话:  61881978